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兴自动控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颖。
被执行人:西安***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吕殿奎。
本院在执行西安新兴自动控制电器有限公司与西安***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7民初18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兴自动控制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经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兴自动控制电器有限公司尚有29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17041元、案件受理费2959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龙
审判员岳锐敏
审判员张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