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2民初9427号之一
申请人:***市智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南环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龙腾天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828B。
申请人***市智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龙腾天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智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龙腾天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智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111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智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龙腾天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