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智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智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信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5057号
原告:张家港市智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环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顾**,董事长。
被告:张家港信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铜盆新村10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张家港市智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信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智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智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港市智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3元,由张家港市智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洪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