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165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吴金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11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741.2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欧阳世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罗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