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1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吴金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11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741.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欧阳世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罗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