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16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吴金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2022)鄂0114执16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欧阳世亮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罗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