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民初6157号之三
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栋2**5楼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中桥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中桥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苗 培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