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2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大桥(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江山***火车站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中铁大桥(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鄂0114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铁大桥(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铁大桥(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恢复法律文书的执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中铁大桥(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114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欧阳世亮
审判员 吴 惠 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