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4878号 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701号。 负责人:李新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