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1314号
原告:某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综合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武汉某某综合医院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