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澳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九通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彦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孙来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07民初1317号之四
原告:河北九通耐磨防腐管道有限公司,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跃良,该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包头市彦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XX,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包头市。
被告:包头市澳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九通耐磨防腐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彦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包头市澳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九通耐磨防腐管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九通耐磨防腐管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九通耐磨防腐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7元、财产保全费2285元,由原告河北九通耐磨防腐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诚
审 判 员  刘大群
人民陪审员  陈 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滑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