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澳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包头市澳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303执24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澳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澳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处理完毕,且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303执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格日乐
审判员  ***
审判员  *斌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