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02民初2646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郑国花,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市安居房屋维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70911754L,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三段21号。
法定代表人:鲁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朝阳市安居房屋维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8元,减半收取1,819元,由原告***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闫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