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1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丰仓街街219号-1。
法定代表人:王艳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一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龙冈经济开发区祁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温秀英,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鑫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一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一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冀E×××××的欧曼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延革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胡军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