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北鑫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302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鑫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2539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北鑫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鑫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价值707851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冯文科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易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