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河北鑫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三王村煤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582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丰仓街21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01935-0。
法定代表人:王艳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三王村煤矿,住所地沙河市三王村南,组织机构代码:09114112-3。
法定代表人:张忠民,该煤矿矿长。
被执行人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三王村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582695877297N。
法定代表人:张忠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庚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三王村村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582074851262T。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82民初1675号,向被执行人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三王村煤矿、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河北庚安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三王村煤矿、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河北庚安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三王村煤矿设备配电柜高压12组,低压7组(详见查封清单)。
二、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三王村煤矿、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河北庚安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三、对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立兴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