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1执1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丰仓街街219号-1。
法定代表人:王艳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一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龙冈经济开发区祁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温秀英,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鑫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一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一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位于龙岗经济开发区祁村村东的权证号为邢县国用(2014)第062号、034号、033号、032号房产和冀(2016)邢台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以上不动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权证号为邢县国用(2014)第062号、034号、033号、032号房产和冀(2016)邢台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延革
审判员 李会军
审判员 吴银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军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