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675号
原告:甘肃景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中区4栋北209号。
法定代表人:杨雁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兰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284号亚太名苑2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宋田一,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景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兰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田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景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原告甘肃景圆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宫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