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3民初2748号
原告:****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彩。
被告:兰州兰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鑫。
原告****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兰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8元,减半收取1719元,由****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亚宇
书 记 员 杨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