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403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星预应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东方大道与怀远路西南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77968R。
法定代表人:何正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八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25-1)。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本院依法作出(2020)皖0102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3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单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