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陕08**执7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星预应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陈清。
被执行人:府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高乃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星预应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府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在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55.00%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府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价值236345.96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