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星预应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䮉徽金星预应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府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执7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星预应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陈清。
被执行人:府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高乃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星预应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府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下欠货款76345元及相应利息以及返还履约保证金16万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79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执行费344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5月09日、2022年6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府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府谷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股权信息、无保险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作出(2022)陕0822执7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府谷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4.本院于2022年5月09日因被执行人府谷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府谷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经被执行人申请本院作出(2021)陕0822破申1号决定书,决定对府谷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
6.2022年6月30日本院通过委托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府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价值236345.96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7.2022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星预应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府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府谷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向奇
审判员  张春林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