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煤业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民辖终115号
上诉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安阿波罗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彬州市人民法院(2018)陕0427民初1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首先,从民事案由的划分可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工程分包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案由,故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类别,本案不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其次,西安阿波罗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对方,且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6条,在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被上诉人既然已知西安阿波罗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上诉人公司,就不应将上诉人列为被告。最后,因涉案合同不能约束上诉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并遵循方便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故对于上述建设工程施工类的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依据原告提交的《防水工程承包协议》,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彬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此外,关于被告是否适格一节,待本案管辖确定后由管辖法院进一步审理。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春丽 审判员  王丽丽 审判员  张作儒
书记员  魏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