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项民初字第01040号
原告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有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师磊,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贾岭镇。
委托代理人闫东生,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始,原、被告双方就防水材料购销交易达成合作,原告依约向被告陆续供应防水材料。被告初期尚能按时支付货款,中后期逐渐拖延付款直至久拖不付。2008年11月份,在原告多次催促之下,双方就防水材料购销交易进行总结算,2008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其上载明被告欠原告防水材料款12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防水材料款120000元及其同期利息28160元,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债权凭证显示被告欠航建化工厂材料款,债权人航建化工厂应作为原告享有诉权,本案原告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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