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昊坨运输有限公司

石家庄力源生物蛋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昊坨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32财保41号
申请人:*家庄力源生物蛋白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牛房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553343054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家庄市昊坨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家庄市裕华区*栾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3089435632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家庄市桥西区。
申请人*家庄力源生物蛋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车(保全价值200000元)进行查封。申请人*家庄力源生物蛋白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保单号:625030104602018000003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家庄力源生物蛋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钱春月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