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302执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兴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湘0302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2101.54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尚有282101.54元债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再云
审 判 员 周丽萍
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
书 记 员 李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