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5民初369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翰博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20)苏0505民初36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申请人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价值56万元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翰博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已对被申请人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已对被申请人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莹
书记员 贾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