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4750号
原告:***,女,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7667901X0,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泾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