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4750号 原告:***,女,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7667901X0,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泾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