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1205号
原告:苏州市凯升机电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生田村。
投资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青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廖满元。
原告苏州市凯升机电设备厂与被告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市凯升机电设备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苏州市凯升机电设备厂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凯升机电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宁璐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