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爱迪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爱迪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执36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爱迪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583619461N。
法定代表人:宣言,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1年1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冀0828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2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0.3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