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执367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爱迪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583619461N。
法定代表人:宣言,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1年1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爱迪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2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250191100046854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52.72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25019110004685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