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523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龙陵县龙山镇中南钢材销售处,地址:龙陵县龙山镇永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L32TT0J。
经营者:***,女,汉族,1984年8月10日生,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生,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46725787。
法定代理表人:周腾飞,执行董事。
龙陵县龙山镇中南钢材销售处与**、***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19日做出(2018)云0523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龙陵县龙山镇中南钢材销售处材料款本息共计640401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付欠款的70%,剩余30%于2019年5月30日前付清。后被执行人***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7日支付给申请人15万元后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遂于2019年6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龙陵县龙山镇中南钢材销售处与**、***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后尚未送达执行通知书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我院书面提交撤销申请书,请求撤回对(2018)云0523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19)云0523执1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