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民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敦煌锦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甘肃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甘肃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敦煌翰德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甘肃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甘肃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敦煌锦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凯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敦煌翰德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9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敦煌锦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凯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敦煌锦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煌锦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34元,减半收取50867元,由上诉人敦煌锦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魏万武
审判员 牛 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