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7103号之一
原告:河南无限实业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路中***集团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0WKY1Y。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瑄,系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荣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63836008W。
负责人:**。
原告河南无限实业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荣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无限实业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无限实业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无限实业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0.68元、保全费3680.68元,由河南无限实业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