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

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28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兴龙北路1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782143590E(1-1)。
法定代表人:张金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振航,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潘威,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威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款243869.34元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招集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先由申请执行人收回在龙胜各族自治县××街项目的债权抵扣本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328民初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涉案御龙街项目债权经过诉讼程序未能实现债权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覃宗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英梅
书 记 员 聂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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