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8民初609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光荣,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超,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兴龙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782143590E。
法定代表人:张金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航,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彭祖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古龙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559412102C。
法定代表人:李咏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正革,男,侗族,1973年1月17日生,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彭祖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10月13日,原告***、申冀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890元,减半收取计22445元,由原告***、申冀华负担。
审 判 长  杨 革
审 判 员  符慧宁
人民陪审员  宾 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小丹
书 记 员  秦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