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

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8民初441号
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兴龙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782143590E。
法定代表人:张金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振航,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美军,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6元,减半收取计3818元,由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明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子焯
书 记 员 余秋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