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

***、***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328执恢33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桂0328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三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款243869.34元、**履行利息6600多元,负担受理费2479元、执行费35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50240元,付清了垫付款、受理费、执行费,支付了**履行利息333.66元,剩余**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