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德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德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791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德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鲁抗制药家属院东邻)。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邓允,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扣被执行人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35841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