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02民初130号
原告:***,男,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男,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与被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谭一峰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一峰负担。
审判员左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