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02执10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395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83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00元、执行费784元。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于2016年6月27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83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00元、执行费784元(已交纳),被执行人先支付案件款20000元,余款及利息于2016年8月前付清。本案以执行和解予以结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95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