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铁民初字第28号
原告:青岛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597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94.5975万元,如被告的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款项时,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孔慧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