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菏泽市定陶区恒旺铁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定某某铁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民初1204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恒旺铁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北付行政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7077961344H。
被告定***铁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付庄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75690185206。
被告青岛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广州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2730627665T。
原告**诉被告菏泽市定陶区恒旺铁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定***铁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青岛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桂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