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丰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新丰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9358号
原告:陕西新丰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洪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
原告陕西新丰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新丰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新丰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庆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廉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