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54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丰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洪峰。
被执行人:***,男性,1992年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夏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4MA2RBDK24K,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新丰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夏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陕0113民初12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新丰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7-10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应受偿金额为99597元及利息和迟延利息,全部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54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郭勇锋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