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6849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洛南县。
被告:陕西蚂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兴新区。
被告:陕西新丰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蚂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新丰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舒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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