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民初3541号
原告:**县宏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汀流河镇刘狼窝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海立,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MAOA174H57。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学伟,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广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菜园镇南马路(S302省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桥河,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0822701269.
原告**县宏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鑫广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县宏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宏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保中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