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和汇航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1018号

申请人:广西和汇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商铺。

法定代表人:邓文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宏伟,广西万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康杰,广西万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政和路**富城国际****楼民,住所地来宾市政和路**富城国际****楼民乐路**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刘夏。

被申请人:罗小英,女,1982年1月9日出生,壮族,住,住广西贵港市港**/div>

原告广西和汇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和汇航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小英名下价值5732099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5732099.2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PZDM202045010000000202)提供担保。申请人广西和汇航贸易有限公司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和汇航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小英名下价值5732099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覃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