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和汇航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保全告知书

(2020)桂0108执保139号

广西和汇航贸易有限公司、***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和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101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冻结***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732099元(合作行21693),实际冻结1349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3日止;2020年4月3日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不动产及***、刘夏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2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101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