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499号
广西和汇航贸易有限公司、***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和汇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根据已生效的(2020)桂01民终15281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继续冻结***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信用社)存款5732099元,实际冻结13498.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2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民终1528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